民法典對旅游者精神權益的保護
《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對于文化和旅游行業而言,其中的一些條款打破了業內慣有的思維和操作模式,比如,《民法典》強調對旅游者精神權益的保護,明確了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相關規定。對此,業者應予以高度關注。 ——編者
王天星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的頒布,對現行法律有關違約之訴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傳統規定作出調整,對于全面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有效規范旅游市場秩序、進一步促進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在我國現行立法中,不承認旅游合同履行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根據《合同法》規定,如果違約行為在侵犯非違約方期待利益的同時,也給其造成精神損害的,非違約方提起違約之訴時,只能對非違約方的可期待利益提供救濟,而不能使其精神損害獲得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違約行為發生時,非違約方提起侵權之訴時,只能對非違約方的精神損害提供救濟,但不能使其受損的期待利益獲得賠償。在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既損害另一方的期待利益,又對其造成精神損害時,受害人不能同時主張兩種損害均獲得賠償,而只能選擇其一。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相比,具有舉證便利、判斷簡單等優點,受害人一般都會選擇違約之訴。但是,選擇違約之訴的,由于缺乏法律規定,法院往往會駁回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現實中極個別法院出于對受害人的同情、理解,在違約之訴中支持了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苦于現行法律之規定,在判決書中一般會采取技術性處理措施,使用“經濟補償金”等措辭。也就是說,支持旅游者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裁判結果雖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但形式上卻存在實質合理性與形式不合法性的實踐困境。
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于旅游消費的本質以及違約行為引發的精神損害的認識逐步深入。人們認識到,旅游合同是典型的以享受愉悅為目的的合同。當旅行社違約時,不僅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害,通常也會給其帶來精神損害。由此,不僅應對旅游合同被違反時的受害方提供財產損害救濟,也應該向受害方提供精神損害救濟。如《美國合同法第二次重述》規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主要適用于旅客運送合同、旅館接待客人合同、旅游合同、遺體運送合同等。《德國民法典》第615F條第二項規定,旅行遭到破壞或者顯著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可因徒然浪費休閑時間而請求賠償。《奧地利民法典》第1331條規定,若合同目的是保護非財產利益,在違約情形中可主張非財產性損害賠償。綜觀上述國家的立法,其根據旅游消費自身的特點,確立了旅游者時間浪費、精神損害等非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境外立法的上述規定以及中國法學界、旅游學界關于旅游行程中受害方應在違約之訴中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呼吁,最終被《民法典》所吸收。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之后,在旅游過程中,如果旅游者認為自己的人格權受到侵害、精神上遭受嚴重損失的,可以在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同時主張違約責任、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上述規定的實施,可以有效降低旅游者的維權成本,更加全面地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旅游市場的規范經營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
不過,旅游者必須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違約行為都會引發精神損害,也并非所有的精神損害都應得到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引發精神損害賠償的違約行為必須是給旅游者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行為。旅游活動涉及多個環節、多種要素、多個履行輔助人,尤其是在異國他鄉,旅游活動的不確定性更大。對于行程中輕微的、細小的變更、調整,旅游者也應給與一定程度的理解與包容。對于旅游行程中的細小變更、調整給自己帶來的不適等,旅游者也應給與理解、寬容。旅行社無法控制一切環節、一切要素。即使是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政府安排的活動,也會因突發事件而被調整、被變更。正是基于上述考慮,民法典才明確規定,因違約行為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必須是給非違約方的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行為。至于什么樣的行為會給當事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要由法官根據違約行為發生時的具體情節具體判斷。
來源:中國旅游報2020年11月26日第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