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損壞旅游資源者必須嚴格執法
對于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不能停留于譴責與憤怒,必須拿出有效的措施來防范、懲戒。當下,對旅游資源進行有效保護,必須強化法治理念,實施責任追究,完善旅游資源保護立法,嚴格執法
王天星
據《法制日報》報道,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旅游資源遭遇破壞、景區環境質量下降等問題突出,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與強烈譴責。筆者認為,對于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不能停留于譴責與憤怒,必須拿出有效的措施來防范、懲戒。當下,對旅游資源進行有效保護,必須強化法治理念,實施責任追究,完善旅游資源保護立法,嚴格執法。
首先,健全旅游資源保護責任追究機制。要保護旅游資源,既要對實施破壞行為人進行懲戒,也要靠旅游景區管理者積極、全面地保護。旅游資源被破壞,多數情況下是因為旅游景區管理者沒有對旅游資源采取有效、全面的保護措施,沒有對進入景區的游客進行有效的教育,沒有在景區中設置較為醒目的提示標記。例如,對于丹霞地貌類自然資源,旅游景區的管理者應在游客進入景區之前,通過導游、景區廣播系統、景區門票、景區參觀路線沿途的醒目標識,對游客進行有效的提示、教育、引導,讓游客知曉、理解景區旅游資源的脆
弱性、哪些行為會對旅游資源造成難以修復的破壞,引導游客自覺地規范自身行為,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旅游資源的破壞。在易受損資源片區,實施嚴格看護,增加監控裝置,對游客出于好奇等心理而對旅游資源可能造成破壞的行為及時予以提示、制止、取證。對于拒絕勸阻、損壞旅游資源的游客,應及時通報執法機關,并在執法機關到來之前將其予以適當控制。
也就是說,保護旅游資源,旅游景區管理部門必須負起責任。如果旅游者種種不文明行為給旅游資源帶來負面后果,而景區管理機構并沒有因此為景區資源、環境遭到破壞而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就會導致旅游景區管理人員對旅游者不文明行為放松管理。唯有責任追究,才能倒逼其履職、盡責,保護旅游資源。
其次,完善旅游資源保護立法,加大懲戒力度。旅游資源之所以頻遭人為破壞,很大程度上與相關立法對人為破壞旅游資源的懲戒責任沒有進行相應調整有關。目前,與旅游資源保護及對損害旅游資源進行懲戒的國家立法主要分布在風景名勝區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之中。前述立法對人為損害旅游資源設定的法律責任多為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五日至十日以下拘留。上述法律責任設定之時,民眾的收入水平、出游頻次、外出花費數額等處于較低水平。時至今日,上述各方面都發生了較大變化:人們收入不斷攀升、出游日漸頻繁、花費迅速攀升。在此背景下,如果不根據時代變化對相關立法進行相應調整,其對廣大旅游者的引導、規范效果勢必會降低。試想,如果對在八達嶺長城上刻字的旅游者只給予警告處罰,讓用腳反復踩踏丹霞地質遺產的游人僅僅承擔二百元之罰款,其對刻畫者、踐踏者的懲戒性何在?對其他意欲通過刻畫而“留名于天下者”的震懾力又何在?
對此,建議相關立法應根據時代發展而進行適當調整:一是要對故意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設定較重的行政法律責任。二是要針對游客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設定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要求損壞旅游資源者承擔旅游資源修復的相應費用。三是對于故意損壞國家重要旅游資源且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的,設立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通過上述法律責任的完善,應該能夠對游客的行為進行有效地引導、規范。
再次,嚴格執法,以法律守護旅游資源的安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對人們社會行為的規范,是人們社會行為的邊界。這種規范與邊界,僅靠人們自覺是不夠的,必須有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去執行。就如同十字路口,如果沒有警察執勤或者監控裝置,僅靠紅綠燈指引,在交通繁忙情況下,就很難保證正常的交通秩序。也就是說沒有嚴格、及時的執法,再完善的立法也無法落到實處,發揮應有的作用,相反還會損害法律的權威,縱容違法行為。
對于旅游資源的保護,我國并不缺乏相應立法,缺乏的恰恰是嚴格執法。即使現行立法處罰較輕,如果能夠嚴格執行,對于社會也能夠起到相應的規范、指引作用。為此,要保護旅游資源,必須嚴格執法,方能讓寶貴的旅游資源繼續傳承、服務社會。
來源:中國旅游報10月28日第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