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有“辦法”
本報訊 (記者薛帥)國家文物局近日印發《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辦法(試行)》(簡稱《辦法》),這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國務院部署要求,強化文物安全責任,提升安全意識,落實安全措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舉措。
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承擔文物安全保衛、消防安全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重要安全職責。《辦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總結一些地方先行先試的經驗做法,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的確定和主要職責,公告公示主體、內容和形式,以及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督察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
確定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是實施公告公示制度的前提。《辦法》對各類文物博物館單位分別予以明確。針對不可移動文物,其保護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無保護管理機構的,管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集體所有的,所屬集體組織主要負責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私人所有的,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針對不同類型的文物博物館單位,《辦法》規定: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考古研究機構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臨時文物庫房、臨時文物陳列展覽場所,主要負責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考古發掘項目、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實施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項目實施期間和項目業務范圍內的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針對無使用人的田野不可移動文物,《辦法》要求省、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督導文物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國家規定履行文物安全直接責任,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組織,承擔具體文物安全管理責任。
來源:中國文化報2020年12月24日第1版